家属因患者突发危重病情,拨打「 120 」急救电话,急救中心随即派送了救护车前往患者家中。
到达后,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了检查,认为患者呼吸、心跳已停止,随后,按照家属的要求,将患者送至当地人民医院。
事后,家属以「救护车延误救治时间」、「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拒绝抢救」「医院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,直接宣告患者死亡」为由,将急救中心和人民医院告上法庭,索赔合计 403,677 元。
12 月 3 日凌晨 ,某市急救中心接到王某的求救电话,急救系统随即调动了一辆救护车,前往王某所在的地址。
救护车到达目的地附近后,由于楼号排列无序,又事发凌晨无人问路,也没有家属下楼来接车,急救车在患者住处附近徘徊了一阵后,方找到确切的位置(可根据急救车的 GPS 轨迹证明)。
到达现场后,76 岁的患者已经丧失了意识,医护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体格检查,同时向家属询问了病史。
家属提供的简要病史为:患者有冠心病、高血压,一年前曾出现脑出血,常年卧床。近 3 天来出现咳嗽、咳痰,给予口服某药物(具体不详)未见好转,30 分钟前出现呼吸困难,意识丧失,随之呼吸停止,家属呼叫 120 求助。
体格检查结果为:BP、PR、HR 均为 0;瞳孔左、右均为 5.0mm,意识丧失,对光反射消失;呼吸运动消失、呼吸音消失,心音消失;查心电图,图谱呈直线。
随后,家属要求医护人员「不进行现场抢救,转至当地人民医院。」
救护车到人民医院后,人民医院接诊医生判断患者已死亡,除了应家属的要求为患者吸痰外,未进行任何抢救处理。
家属认为,一来,从打「120」 求助到急救车达到现场的这段时间太久,延误了抢救时机,从而间接导致患者死亡;二来,自己并没有告知急救人员「拒绝现场抢救」,系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说谎。
以上两点,足以认定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承担责任失误,应对患者的死亡负责。
针对家属关于「延误抢救时机」的控诉,急救中心提供了当晚的时间节点:来电时间为 0:37,接令时间为 0:38,出发时间为 0:39,到现场时间为 0:50,心电图显示,为患者做心电图的时间为 0:53 ,从急救车接令到抵达现场,用了 「11 分钟」的时间。
针对关于「未承诺拒绝抢救」的控诉,急救中心提供了《知情同意书》,上面有医护人员手写的「家属拒绝抢救」字样,署名处有家属的签字。
很多朋友看到这里可能有点蒙,铁证如山呀,为啥急救中心还败诉了呢?
首先,急救中心出具的时间节点,与患者家属根据通话记录提供的时间节点对不上。
原因是,急救中心 120 指挥调度系统是通过 GPS 授时设备来自动获取 GPS 时间信息,救护车上安装的车载信息终端也采用 GPS 授时,而此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。
根据家属王某提供的通话记录,救护车的出发时间在 00:28 以后,到患者家中的时间,应当在 00:52 以后,因此急救车途中用了至少「 24 分钟」时间,「远久于急救中心提供的在途时间。」
其次,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并未在现场签订《知情同意书》,而是在救护车开往医院的途中补签的,此外,虽然同意书中有家属签字,但「放弃抢救」字样是急救员手写,相关选项也只是打「✅」确认,并不能证明放弃抢救就是家属的真实意图。
而家属一口咬定签订「同意书」时并不知情,急救中心也没有更多的证据。
因此,法院判定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在急救过程中,承担责任失误,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 50% 的责任,赔偿 15 余万元。
至于家属对人民医院的「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,直接宣告死亡」的指控,由于患者到达医院后已经死亡,因此法院判定人民医院对患者的死亡不承担责任。
对于以上判决,急救中心表示不服,他们对此的解释是:
1. 法院应该确定的待证事实是,自患者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并经急救系统确认后,到零点 53 分做完心电图这段时间,急救系统对于患者的病情是否构成延误,而不应单纯以我方无法证实院前急救各个时间点的真实性为由,判令我方承担责任;
2. 法院不应该以我方无法证明家属拒绝救治为由,判令我方承担责任
我方认可《知情同意书》是在救护车到达人民医院门口附近时签署的。抢救病人是第一位的,这种做法符合《病历书写规范》关于「因抢救急危患者,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,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」的要求,且补记的事项是急救车到达患者家中的事实。
患者家属否认其签署了拒绝现场救治,那其签署的又是什么呢?
除此之外,急救中心并未提供更多的证据。
如前文所述,急救中心提供的时间节点与客观时间存在误差,同时,急救中心出具的《知情同意书》中,「放弃抢救」字样是急救员手写,相关选项也只是打「✅」确认,不能证明「放弃抢救」是家属的真实意图。
急救中心不服归不服,但法庭只看证据。
首先,对该案判决急救中心承担 50% 责任我认为畸高,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形下进行这样的判决是十分「大胆」的。
法院认可了急救心电图的真实性,即急救人员到达后,患者已没有心电反应,病历记载无生命体征,双侧瞳孔散大,可以判断患者已临床死亡。
否则,现场急救人员在还有抢救空间的情况下,不采取任何措施,就让家属放弃治疗,与常理不符,无法达成心证。而仅根据电话通话记录与 GPS 授时记录不符,就判断急救延迟,也有点站不住脚。
但是,这个案例还是给医务人员做出了警示:对于有生命危险的患者,无论是急救、急诊还是住院病历,都应当准确记录时间、内容和治疗措施,特别是时间的先后顺序。
一旦发生纠纷,病历将成为最有利的证据,这一点对医患双方来说是一样的。
此外,对于《知情同意书》的签订,务必做到告知和签字同步。
特别是高危手术、创伤性治疗、放弃治疗、术中变更等情况,有条件的要注明时间。虽然书写病历和告知一时麻烦,但是在纠纷中又举足轻重,应当当做消防设施一样,做到有备无患。你认为本案的判决是否合理?如果是,急救中心做错了些什么?如果不是,理由是什么?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
本文作者张永泉,首发于自医法之间(ID:lawyerzyq),授权丁香园修改发布。